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举办职工教育的部门或单位收取学费,应当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超出规定收费标准的,送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支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