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一)岗前和转岗培训;(二)适应性培训;(三)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五)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六)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七)职工教育管理及奖励费用;(八)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超出前款规定范围的费用,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