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新建生产经营项目,应根据需要在项目预算中确定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用于该项目的职工教育。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