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职工教育。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