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内从事职工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其职称评聘、工资、奖金、福利等应当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