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企业内从事职工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其职称评聘、工资、奖金、福利等应当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