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具有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管理知识和教学能力:(一)从事职工高等、中等教育的教师,应当分别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与其担负的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从事岗位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和其他业务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与教学任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