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社会力量举办职工教育,应当符合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向当地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须经人事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