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企业职工培训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