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承担本单位职工教育任务的,可与所在地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办学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