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二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应当与经单位批准脱产半年以上或半脱产一年以上学习的职工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职工学习结束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双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