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