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将利用市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