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国有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经费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