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利用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报送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信息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已取得的资助,追回有关经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