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经贸、外经贸、教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国土房管、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