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体水平,到2015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二点五以上,以后逐步提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经费的年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三,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