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技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查询服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该网络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下列科技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一)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计划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科技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财政资助或者补助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可以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六)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的专业技术研究开发平台的技术类别、研究内容、分布情况;

(七)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和高端紧缺人才目录;

(八)拟引入风险投资的科技项目;

(九)科技创新方面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十)申请各类财政资金的受理部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和立项以后资金的拨付程序与时限;

(十一)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

(十二)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产出的科技研发成果与知识产权情况;

(十三)其他可公开的重要科技信息。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向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有关科技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