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