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参照上款执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