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八条有效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