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的方式、方法和当选第二十八条有效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