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的方式、方法和当选第二十七条有效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三人的,是否继续进行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