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