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六条有效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和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承诺拒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