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有效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