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