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