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