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物价、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