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房地产经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