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