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