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