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地段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