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区片内的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实行有偿转让。开发区片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和开发区片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