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三)住宅产业化技术和建设质量要求;(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开发主管部门应对开发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七)开发项目价款及其交付方式;(八)前期物业管理要求;(九)违约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