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而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