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参加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活动。

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但开发者确定后,开发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者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非开发企业被确定为开发者后,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单项开发企业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