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