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