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