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