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设立单项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开发项目;(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开发项目完成后,单项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