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设立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