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申报点,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手续齐全的,应当随到随办;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予以明示,不得刁难。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换证。遇有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换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