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