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暂住证在同一个县或者城市市区内有效。流动人口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雇用、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发现流动人口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