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