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二)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决定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点;(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五)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