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九条已修改高新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高新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