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已修改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并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