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十条已修改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高新技术企业;(二)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项目;(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四)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